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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异常波动须停盘的情况

[日期:2008-02-28] 来源:  作者: [字体: ]
      根据沪深交易所的规定,以下情况属于交易异常波动,交易所有权对该股实施临时停牌,直至有关当事人作出公告后的当天下午开市时复牌。
  ⒈某只股票的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涨幅限制或跌幅限制;
  ⒉某只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列入“股票、基金公开信息”;
  ⒊某只股票价格的振幅连续3个交易日达到15%;
  ⒋某只股票的日成交量与上月日均成交量相比连续5个交易日放大10倍;
  ⒌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为属于异常波动的其它情况。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况不受此限制。基金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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