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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1号文件“打非”

[日期:2008-02-28] 来源:  作者: [字体: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证监会四部门近日联合下发“证监会2008年1号文”-《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公司或公司股东向社会公众擅自转让股票行为问题进行了界定。一段时间以来,一些不法分子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以转让股份的面目出现,通过中介机构以各种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销售所谓“原始股”。对此,《通知》规定:公司、公司股东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应当追究其擅自发行股票的责任。公司与其股东合谋,实施上述行为的,公司与其股东共同承担责任。《通知》还规定,擅自发行证券的,根据犯罪事实,依照刑法分别追究擅自发行股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未经批准经营证券业务,涉嫌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非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共谋擅自发行股票,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罪的共犯论处;未构成犯罪的,依照《证券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非法证券活动是否涉嫌犯罪,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认定,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认为需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进行性质认定的,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出具认定意见。机构分析人士指出,1号文定调“打非”显示了政府的重视程度,也标志着”打非“正式纳入法制体系,但其效果如何还有待实际执法力度检验,毕竟其中牵涉到社会安定、金融市场稳定以及多部门配合等多方面问题,可能需要设立更高层级协调机构才能彻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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